夫妻一方所得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侵权损害而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所以应认定为是夫妻的个人财产,而不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或者是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