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明文件的。”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实施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实施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法其他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实施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且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效验手续后拒不效验的处罚实施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实施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实施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第一项: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出具虚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实施依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助产技术、家庭接生、结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实施依据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行助产技术、家庭接生、结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实施依据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实施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制作结案报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实施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责任主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事项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初步查清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并由领导指定两名办案人员2.调查责任:查清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收集相应证据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两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签收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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