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开需要收税。开具普通的税额就是销项税,和专用一样,但普通的税额不可抵扣。开出的所有上的税额累计再减去同期购货中专用的税额累计(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就是该缴纳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