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审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就可以再起诉。
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应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进行审理。